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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张某某与上海百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顾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伟,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权。
  被告: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俊,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祺,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张某某与被告上海百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顾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0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蒋秉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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