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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与张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
张某甲
张某乙
张某丙
张某丁
张魁明(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某。
原告张某甲,无业。
原告张某乙,安瑞科气体机械公司科员。
原告张某丙,无业。
被告张某丁,银泰出租车公司司机。
委托代理人张魁明,河北省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被告张某丁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吴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吴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吴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负担。

审判长:陈琪
审判员:李瑶
审判员:靳博卷

书记员:马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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