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李某某
杨立杰(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
吴某某
乔华侠
乔博雅(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
申素梅(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杰,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被告:乔华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博雅,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素梅,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乔华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吴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强
书记员:戴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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