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苗,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吴俊某与被告沈某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吴俊某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俊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张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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