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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黑龙江龙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女,满族。
委托代理人钟晓军,黑龙江同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龙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被告陈某,女,汉族。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黑龙江龙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钟晓军、被告龙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及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龙某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截止2017年1月9日的利息2404000元,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陈某承担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27日,龙某某公司在吴某某处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出具了欠款凭证一份,承诺于2014年5月27日前归还借款,否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承担违约责任。在该份凭证的保证条款中陈某自愿以其在龙某某公司的股权及本人的合法财产为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在保证人处签字,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经吴某某多次催要,该笔借款至今未还。
龙某某公司、陈某辩称:龙某某公司不欠吴某某这300万元借款,陈某亦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请法院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吴某某举示的证据一龙某某公司2013年5月27日出具的300万元收据,龙某某公司、陈某对该份收据上龙某某公司的公章真实性提出异议,因龙某某公司、陈某未在法庭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故视为对该证据的认可;吴某某举示的证据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折及对私活期存款帐户交易明细,龙某某公司、陈某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但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吴培琴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对吴某某举示的证据四证人王波证言,龙某某公司、陈某拒绝质证,因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龙某某公司、陈某举示的证据二证人李雅芬、许杨的证言,吴某某对证言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人李雅芬所陈述的借款金额和其本人出具收据中借款金额不符,同时证人许杨只能实收到钱,证实不了实际收款的金额,因证人李雅芬、许杨无法证明待证问题,对李雅芬、许杨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5月27日,龙某某公司向吴某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为吴某某出具了欠款凭证一份,内容为:龙某某公司向吴某某借款人民币现金300万元,吴某某已经于2013年5月27日将上述借款交付给龙某某公司;龙某某公司承诺于2014年5月27日前归还上述款项给吴某某,否则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吴某某承担违约责任;陈某作为借款人龙某某公司的合法股东,自愿以本人的股权以及个人所有合法财产为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同日,龙某某公司会计李雅芬向吴某某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整。并加盖了龙某某公司公章。2016年2月5日,吴某某收到利息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剩余利息,龙某某公司、陈某一直未还。

本院认为,吴某某与龙某某公司、陈某签订的欠款凭证,龙某某公司出具的收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吴某某与龙某某公司、陈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龙某某公司借款后,未及时偿还吴某某借款本息,对本案纠纷负全部责任,现吴某某要求龙某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陈某为龙某某公司的此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陈某对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对吴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龙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
二、被告黑龙江龙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某截止到2017年1月9日的利息2404000元,自2017年1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陈某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陈某负担(此款原告吴某某已预交,待判决生效后被告黑龙江龙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陈某履行还款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爱萍 人民陪审员  王民花 人民陪审员  赵 欣

书记员:刘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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