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徐丽莎(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吴学斌(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周明杰(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丽莎,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学斌,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乃碧,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明杰,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亚南
书记员:赵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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