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上海端眸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建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上海端眸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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