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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胡某梅、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亚明,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珺涵,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胡某梅、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  滢

书记员:池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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