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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河北京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军,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京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更名前:河北京西粮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环城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胡国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新海,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地面修复费、装修损失费、停业损失费共计20万元(鉴定后变更为1355833.3元,含鉴定费17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做家用家俱销售专业户。为经营销售家俱,2012年7月12日,原告以1307144元从被告处购买了被告建筑并直接销售的座落于怀来县××环城路××室上下两层商铺,总面积281.52平米。双方签订了《京西商业大道商铺转让协议》,并于当日将全部购房款付给被告。原告购买后,将该套上下两层房屋作为销售高档家俱商铺经营场所,根据经营策略和方式,为展示家俱质量和美观,首先对该套上下两层房屋进行墙体分段装饰,之后将价值上百万元的家俱安装在墙体固定作为样品进行展示。于2013年3月15日正式开业销售经营。2013年6月份,原告发现购买的房屋一层地面部分下沉,原告立即通知被告,被告派人对下沉的地面进行修复。2014年5月8日早上开门时,发现一层地面大面积下沉,造成卫生间水管断裂,原告再次通知被告,被告派人将水管修复,对地面下沉问题,因怕损害原告墙上的展示家俱不敢修复。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始终未能作出修复方案,于2016年9月份明确告知原告“爱上哪告就去哪告吧,我们修复不了”。由于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房屋质量有问题,导致原告房屋地面下沉,分段墙体悬空并随时有倒塌的危险,造成原告购买的房屋不能正常经营使用,停业至今。被告行为不但给原告财产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而且造成原告买房后不能使用、不能正常经营,应获得的效益不能获得,损失巨大。被告对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共计1355833.3元,包括1、房屋修复费97656.37元;2、家俱损失费551076.93元;2、停业损失690000元;3、鉴定费17100元。被告京西建材公司辩称:1、对原告购买被告处商铺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与我公司的确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转让协议;2、对于原告在所购买商铺经营销售高档家俱的事实也没有异议;3、对地面下沉的事实被告方同样认可,但是对地面下沉的原因有异议。被告方认为地面下沉不是房屋建设质量原因造成,具体是否属于质量问题应当经过专门机关对工程质量给予鉴定;4、对于地面下沉造成了水管断裂的事实不予认可,被告方认为是由于水管断裂,地面受到水泡导致的地面下沉;5、对于房心土回填及装修工程属于附属设施工程的质量保质期应当是两年,从原告2012年收房到发生下沉时间已经时隔5年之久,已经超过了质保期。不应当由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6、对于家俱的损失被告方认为家俱都在墙壁上固定,从现场照片来看墙壁上的家俱没有损坏不应该由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12日,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签订了《京西商业大道商铺转让协议书》,以1307144元购买了被告位于怀来县××环城路××室商铺,总面积281.52平方米,上下两层。当日给付完全部购房款后,被告即交付了房屋。原告购买后,将该套上下两层房屋作为销售高档家俱商铺经营场所进行了装修,根据经营策略和方式,为展示家俱质量和美观,对该套上下两层房屋进行墙体分段装饰,之后将家俱安装在墙体固定作为样品进行展示。装修完毕后,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正式开业销售经营,同年6月份,原告发现购买的房屋一层地面部分下沉,被告派人对下沉的地面进行修复。2014年5月8日,一层地面出现大面积下沉现象,就修复及赔偿问题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原告至今未营业。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地面下沉修复费、分段墙体拆建费、安装在墙体上的家俱损失费、从2014年5月8日至现在停业损失费进行鉴定,本院分别委托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河北四合百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张科司建(2017)鉴字第0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怀来县沙城西环城路1栋110室房屋一层地面下沉是由于房心回填土密实度差,造成地面面层空鼓、开裂及局部塌陷破坏。2、修复意见为(1)选用较好土料,认真控制土的含水量在最优范围内,严格按施工规范标准分层回填夯实,室内回填土换填深度大于3米,并抽样检验密实度,回填土压实系数不小于0.94。(2)回填前,应对房心原自然土层进行认真处理,将有机杂质清理干净。在施工方法上建议换填室内回填土前,应先将室内橱柜整体移除、拆除室内隔断墙及地砖,然后按照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要求对回填土进行分层换填夯实。建议委托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后,经验收取样合格后对破坏的地面砖石及室内隔断墙进行原样恢复。该鉴定花费鉴定费10000元。河北四合百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四合资评字(2017)第448号报告书,评估意见为:1、拆除地面、隔断墙、吊顶2165.44元;2、人工挖土方、外运土、回填土34549.90元;3、恢复地面、隔断墙、吊顶等60941.03元;停业损失费没有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无法计算。花费评估费71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京西商业大道商铺转让协议书》,收款收据二张,张科司建(2017)字第0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更正,四合资评字(2017)第448号报告书、鉴定费发票两张在卷佐证。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河北京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西建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军、被告京西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新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京西建材公司签订的《京西商业大道商铺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保证其销售房屋的质量,现房屋地面出现地面下沉情况,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四合资评字(2017)第448号报告书中1-3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房屋修复费共计97656.37元,合法有据,对该项费用被告未表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下沉不是房屋建设质量原因造成,认为是由于水管断裂,地面受到水泡导致的地面下沉,从发生下沉到现在已经超过质保期,不应当由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因鉴定机构已对下沉原因作出认定,且被告对其辩解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四合资评字(2017)第448号报告书中第四项家俱损失的评估意见,被告提出该项鉴定没有明确说明损坏数量、没有提供清单明细、照片情况,结果缺乏依据。经查,鉴定报告中对家具损失费一项没有家具损坏、价格等相关数据情况,家具损失费依据不明,故该项鉴定结果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家具损失费、停业损失费,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损失的具体数额,待有新证据后可再行处理。原告主张被告承担鉴定费17100元,就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花费的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就河北四合百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费7100元,经与该公司核实,该公司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价经费(2011)9号文件收费,结合本案采用鉴定情况,本院支持鉴定费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京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某某地面修复费97656.37元。二、被告河北京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某某鉴定费12000元。以上共计109656.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903元,被告承担12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建华

书记员:张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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