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伢,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左权,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吴水中,男,1946年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伢诉被告吴水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伢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吴某伢负担。
审判员 吴壮飞
书记员:张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