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生于1952年9月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静,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久平,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始县新闻中心,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建设路3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422822767423789C。
法定代表人:熊尚立,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相荣,该中心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行政,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建始县新闻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龙克亚
书记员:邹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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