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吴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一村32号301室。(未到庭)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北圩新村27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杨某某妻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北圩新村271号。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反诉原告),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凤翔东村10号1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英明(被告丈夫),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凤翔东村10号1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帆(被告儿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凤翔东村10号102室。
原告吴某某、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杨某要求对原告吴某某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本院告知另行申请对原告吴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徐国贤
书记员:朱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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