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某、杨某某与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吴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一村32号301室。(未到庭)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北圩新村27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杨某某妻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北圩新村271号。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反诉原告),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凤翔东村10号1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英明(被告丈夫),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凤翔东村10号1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帆(被告儿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凤翔东村10号102室。
  原告吴某某、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杨某要求对原告吴某某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本院告知另行申请对原告吴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徐国贤

书记员:朱  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