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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云龙与玉田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云龙,男,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委托代理人:盛满永,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玉田县中医医院,地址:玉田县无终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黄鸿波,系院长。

吴云龙与玉田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吴云龙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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