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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某支公司、陶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之威,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某支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如某市。
  负责人:王慧。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陶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  倩

书记员:杨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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