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娟,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范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蒋大寒
书记员:李娅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