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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孝昌县昌某食品有限公司、吕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华,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孝昌县昌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王店镇农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MA4890M94M。法定代表人:吕金文,该公司经理。被告:吕新平。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孝昌县昌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下欠原告借款101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吕新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3日,被告孝昌县昌某食品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原告借款101000元。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孝昌县昌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新平个人账户汇款101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吴某与被告孝昌县昌某食品有限公司、吕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不一致,经本院释明其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未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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