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原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原告吴某某、邓某某诉被告刘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吴某某、邓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吴某某、邓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涛
书记员代 凯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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