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书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北省广宗县人,学历培训,住河北省威县。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威县人,农民,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妙济良,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书斋诉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补充调取为由,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书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秀芝
书记员:王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