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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陈某某、河北新泰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越明,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陈月宁,系陈某某的儿子。
被告河北新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邵店村,组织机构代码743403986。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月宁,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林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河北新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酒业公司)、赵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越明,被告陈某某、河北新泰酒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月宁,被告赵林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显示贷款人吴某某向借款人陈某某出借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24日至2014年12月30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保证人为赵林峰、河北新泰酒业有限公司,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借款合同不显示签订时间。原告提交的借据显示借款人陈某某借到原告款20万元,被告赵林峰为该笔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时间为2014年9月24日。原告提交的另一份借据显示被告陈某某借到原告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24日至2014年10月24日,利率为月息2%,借款时间为2014年9月24日。原告提交的卡号为62×××99,户名为原告吴某某的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显示2014年9月24日通过网上银行转出款20万元,不显示收款方的户名和账号。被告陈某某提交的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表显示卡号为62×××40的账户2014年7月23日转账支取13,050元,对方户名为杜敬军,2014年8月11日转账支取10万元,对方户名为原告,该查询表不显示62×××40的账户的户名。被告提交的查询表开始的时间为2013年12月12日,最后一笔的交易时间为2014年9月23日,但不显示2014年1至6月份的交易记录,银行机构加盖的骑缝印章不吻合,根据骑缝章的加盖情况,该查询表不只原告提交的三页,第一页最后一笔的交易时间为2013年12月17日,第二页的第一笔的交易时间为2014年7月5日,第一页和第二页的骑缝章不吻合,第三页的最后一笔的交易记录时间为2014年9月23日,第三页的骑缝章不完整,第三页之后应该还有交易记录表。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对向原告借款25万元的事实认可,予以认定。关于借款时间是2014年9月24日还是2014年4月份原、被告有争议,保证人赵林峰认可借款时间系借据载明的2014年9月24日,原告提交的2014年9月24日转款的证据显示在当日转出一笔20万元的款项,与借据上的借款数额相符。被告主张该笔借款发生在2014年4月份,未提交证据证明,如果借款时间系2014年9月24日则保证人赵林峰不能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借款时间在2014年4份,赵林峰就有可能免除保证责任,赵林峰作出与原告主张的借款时间一致的陈述系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具有客观性。综上应认定借款时间为2014年9月24日。被告提交个人交易明细表证明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3,050元,因该明细表显示还款时间在2014年9月24日以前,欠缺证据的关联性,且该证据的骑缝章不完整,欠缺证据的客观性,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认可被告陈某某偿还利息1万元属原告的自认,予以认定。25万元的借款本金按月息2%计算,被告偿还的1万元利息为两个月的利息,则被告结息到2014年11月24日。被告陈某某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及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被告河北新泰酒业有限公司、被告赵林峰对2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吴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及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河北新泰酒业有限公司、被告赵林峰对被告陈某某应偿还原告的20万元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75元,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由被告陈某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贞 审 判 员  闫恒新 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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