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习文
付某某
付某某
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习文。
被告付某某。
被告付某某。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习文与被告付某某、付某某占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习文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习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习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吴习文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习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习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吴习文负担。
审判长: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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