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湖北土老憨生态农业集团,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荆门山大道329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金,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湖北土老憨生态农业集团(以下简称湖北土老憨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建国、被告湖北土老憨集团的委托代理人赵文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5年3月,原告已年满60周岁到被告处工作,同年4月原告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不属于符合法定资格的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则原、被告2015年9月1日签订的一年劳动合同,名为劳动合同,实为劳务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雇佣关系。故原告年满60周岁,已享受社会统筹待遇,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原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诉争焦点实为双方法律关系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并不是给付经济补偿金多少的争议,故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两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燕
书记员: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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