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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袁某、费某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沙,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倩,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费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邓大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其表示因被告袁某涉嫌刑事犯罪,且本案与该刑事案件有关联,故决定撤诉,不再缴费。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本院通知的期间内未缴纳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袁某、费某平、邓大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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