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张祖喜,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五眼泉镇袁家榜村陆渔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谭从荣,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春华,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文钟来,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87474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开庭审理前被告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管辖异议申请,提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对争议解决有明确的仲裁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原告应申请仲裁,要求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异议成立,被告的要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万里
书记员:贾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