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权平,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韩树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忠,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某某上诉称,韩树彬在借条上的签名及捺印是其本人所为,一审认定借条有瑕疵属认定事实错误;韩树彬认可向雷鸣借款12万元,该款项应该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该笔借款属另外法律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韩树彬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其认可12万元为王一乃以其名义借款,并出具借条属认定事实错误。
吴某某与韩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冀0302民再14号民事判决,吴某某、韩树彬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权平,韩树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程序存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7)冀0302民再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崔冠军
审判员 史林波
审判员 韩 颖
书记员:杨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