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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李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肇源县文工团演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肇源县教师进修学校教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强,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1972年11月10出生,汉族,大庆市群柏昂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副经理,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翰城星苑C6-2-4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海鹰,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吴某某、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丛海彬 审判员  王海燕 审判员  米沧星

书记员:王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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