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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某与韩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丽某。
委托代理人殷海龙、张立昌,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
被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陈九明,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丽敏。
委托代理人陈九明,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丽某与被告韩某、崔某、孙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丽某的委托代理人殷海龙、张立昌,被告崔某、孙丽敏的委托代理人陈久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1日,原告吴丽某与被告韩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韩某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用于家庭需要及周转,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借期一个月,借款利率为2%/月,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约定:如果甲方(韩某)到期不能全额偿借款本金,则从逾期之日起视为违约,对未偿还部分加收1%/天的逾期利息。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交易回单显示:2015年6月1日,原告吴丽某通过其xxxx4账户转入收款方户名为张键的62×××73账户1000000元。同日,被告韩某为原告出具借条二份、收条二份,借条上写明借款人指定账户:农行文安支行62×××73,户名张键。收条写明:今收到吴丽某借款现金1000000元。2015年5月31日,被告崔某为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内容为:本人自愿以自己的所有合法财产为韩某向吴丽某借款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查询费、误工费、住宿费、评估拍卖费等费用。2015年8月4日,被告崔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原告吴丽某100000元。2016年1月9日,原告为与被告诉讼一事与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海龙、张立昌代理,并交纳代理费27000元。另查,被告崔某与被告孙丽敏与2000年5月1日在文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与韩某于2015年5月3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条、收条、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回单、被告崔某为原告出具的保证函、原告与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吴丽某同被告韩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崔某为原告出具的保证函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韩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故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韩某返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于被告崔某给付的100000元认可为偿还本金,要求被告韩某及被告崔某返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及未偿还借款数额的日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的主张超过法律规定,利息及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不超过月利率2%。被告崔某与被告孙丽敏虽然系夫妻关系,但是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崔某的保证行为是被被告孙丽敏认可的夫妻共同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保证行为是为了被告崔某、孙丽敏家庭共同生活而作出,故依法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孙丽敏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律师费27000元是原告与被告崔某的自行约定,且提供支付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丽某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
二、被告崔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支付原告吴丽某律师费27000元。
三、驳回原告吴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70元,由被告韩某、被告崔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柴清暄 审 判 员  杨晓阁 人民陪审员  李凤侠

书记员:孟令大 注: 本判决书在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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