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中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某润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某郢中办事处承天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城南建材厂,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城南。
代表人吴中华,厂长。
原审被告荆门市屈家岭八号小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屈岭侧路东16号规划路南。
法定代表人吴中华,董事长。
原审被告荆门市五三蔡东砖瓦厂,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汉宜公路易家岭。
代表人吴中华,厂长。
上诉人吴中华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滕 颖 审判员 黄厚安 审判员 徐 英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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