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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华、黄某与钟某某润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中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某润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某郢中办事处承天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城南建材厂,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城南。
代表人吴中华,厂长。
原审被告荆门市屈家岭八号小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屈岭侧路东16号规划路南。
法定代表人吴中华,董事长。
原审被告荆门市五三蔡东砖瓦厂,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汉宜公路易家岭。
代表人吴中华,厂长。


上诉人吴中华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滕 颖 审判员 黄厚安 审判员 徐 英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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