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冬海(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委托代理人蒋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冬海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冬海于2016年4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冬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冬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吴冬海负担。
审 判 长 张绍春 人民陪审员 郭艳茹 人民陪审员 刘春红
书记员:冯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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