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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东海与张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冬海(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委托代理人蒋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冬海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冬海于2016年4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冬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冬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吴冬海负担。

审 判 长  张绍春 人民陪审员  郭艳茹 人民陪审员  刘春红

书记员:冯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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