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东某与房县公路管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东某,市民。
委托代理人程克刚,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房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房陵西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李锐,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某与被告房县公路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24日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吴东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东某申请撤诉真实自愿,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东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孟奕悦

书记员:余智泓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