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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东山与湖北世纪中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东山。
委托代理人熊茂垠,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调解。
委托代理人王慧峰,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世纪中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丁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正天、吴勇,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答辩、辩论、反驳、接受调解、代收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山诉被告湖北世纪中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东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东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东山负担。

审 判 长  宋文震 审 判 员  林 梅 人民陪审员  胡四权

书记员:操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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