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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东某与滦平县源昇河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东某
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滦平县源昇河建材有限公司
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源昇河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046955-2。
法定代表人:朱殿和,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某与被告滦平县源昇河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东某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东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50.00元,由原告吴东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东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50.00元,由原告吴东某负担。

审判长:潘秀花
审判员:吴艳
审判员:赵萱

书记员:赵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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