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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赵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邱县人,。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邱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3日原、被告经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将位于邱县县城城市公馆小区4号楼2单元701室房产归被告赵某某所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民事调解书、调解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原、被告因离婚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约定将位于邱县县城城市公馆小区4号楼2单元701室房产归被告赵某某所有,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予以遵守。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为原告腾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为华

书记员:张海龙 附法律文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意思表示真实; (1)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1)生产、经营的收益; (1)知识产权的收益; (1)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1)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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