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吴根廷
刘某某
许朝华(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根廷(系原告之父)。
被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许朝华,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苏富军
审判员:刘二昌
审判员:颉海生
书记员:吴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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