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省
杨颖(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
黄某华新包装有限公司
英德市鸿鑫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吴某省。
委托代理人杨颖,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华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黄某大道897号。
法定代表人彭清宇。
第三人英德市鸿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红大道以西三隅大道以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黄明培。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省与被告黄某华新包装有限公司、第三人英德市鸿鑫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省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省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省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省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省负担。
审判长:董进
书记员:陈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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