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启东市八菱钢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裕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东。
被告:海隆管道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薛志军。
原告启东市八菱钢丸有限公司与海隆管道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启东市八菱钢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八菱钢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84元、财产保全费4,804元,合计10,9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经珍
书记员:杨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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