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吝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阎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原告阎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原告任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谢会周,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杜小娟,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吝某、阎某1、阎某2、任某1诉被告任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吝某、阎某1、阎某2、任某1撤回起诉。
诉讼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涵 人民陪审员 崔彦生 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
书记员:崔亚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