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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鹏飞与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吕鹏飞
李大兴(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
李波(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

原告吕鹏飞,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大兴,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鹏飞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鹏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鹏飞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吕鹏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鹏飞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秀红

书记员:熊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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