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飞龙
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周晓敏(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马继贤(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吕飞龙,司机。
委托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沧州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18号。
负责人:李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敏,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继贤,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飞龙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在保险限额内给付理赔款76375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吕飞龙与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公司确属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吕飞龙因意外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七个伤残等级内才进行赔付,而对七级的内的伤残才赔付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未举证证实已告知每个投保人,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认原吕飞龙的损失为74575元,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团体意外伤害险吕飞龙名下的意外医疗限额内赔付原告吕飞龙29875元,意外住院津贴限额内赔付原告吕飞龙4700元,意外伤残限额内赔付原告吕飞龙4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黄骅市环海运输队所投团体意外伤害险吕飞龙名下各分项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吕飞龙保险金74575元。
二、驳回原告吕飞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4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9元,由原告吕飞龙承担4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1669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吕飞龙与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公司确属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吕飞龙因意外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七个伤残等级内才进行赔付,而对七级的内的伤残才赔付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未举证证实已告知每个投保人,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认原吕飞龙的损失为74575元,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团体意外伤害险吕飞龙名下的意外医疗限额内赔付原告吕飞龙29875元,意外住院津贴限额内赔付原告吕飞龙4700元,意外伤残限额内赔付原告吕飞龙4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黄骅市环海运输队所投团体意外伤害险吕飞龙名下各分项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吕飞龙保险金74575元。
二、驳回原告吕飞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4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9元,由原告吕飞龙承担4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1669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魏云良
审判员:丁金瑞
审判员:吕旭礼
书记员:许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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