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鹏飞,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长虹路,企业注册号:320483000249362。法定代表人:朱新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中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吕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吕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亚玲
书记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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