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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辛文广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亚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文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原告吕某某与辛文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亚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文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辛文广自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小区××楼××单元××室房屋迁出;2.辛文广支付吕某某房屋租金71666.00元(由45000.00元增加诉讼请求至71666.00元)。
吕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及收据一张;2、购买商品房登记备案介绍信一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一份;3、入住准迁证一张、天和湾小区入住协议书一份;4、齐齐哈尔市荣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齐荣诚估【2018】法鉴字第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吕某某于2014年9月10日购买了齐齐哈尔市××区××小区××楼××单元××室房屋,因该房屋被辛文广占有导致吕某某无法使用。吕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辛文广立即从诉争房屋迁出并支付占房期间的租金71666.00元(自2015年3月20日至2018年10月20日止每年20000.00元)。

本院认为,辛文广无权占有吕某某的房屋,吕某某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吕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辛文广占有房屋长达3年多之久,致使吕某某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辛文广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吕某某要求辛文广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辛文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吕某某所有的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丽景花园小区13号楼2单元101室房屋;
辛文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吕某某人民币7166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1.00元,减半收取计795.50元,由辛文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弛

书记员: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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