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
张跃(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
王卫某
张某
河北垚钥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张革新
原告吕某某,魏县医药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跃,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卫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
被告河北垚钥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工业园创业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卫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张革新,个体户。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卫某、张某、河北垚钥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革新股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长:薛景
书记员:贾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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