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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长田、马某某与吕建军、黄某某、吕印军、秦某某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长田,退休工人。
原告马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建军,职工。
被告黄某某,无职业。
被告吕印军,个体司机。
被告秦某某,无职业。

原告吕长田、马某某诉被告吕建军、黄某某、吕印军、秦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长田及吕长田、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侯俊国,被告吕建军、吕印军、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长田、马某某诉称,1979年度,经村、乡、区各级政府批准,原告二人在古冶区范各庄乡吕家坨村8排2号共同建造正房四间,原告的子女都未成年,被告吕建军、吕印军尚属幼儿。当时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原告吕长田名下。1987年土地普查确权登记,仍登记为原告吕长田为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证号为5612398号。原告在退休之前一直在外地工作,被告吕建军在家中生活,后被告吕建军也到原告的单位参加工作,故原告夫妻二人对所建房屋从未进行分家析产,和对原告夫妻二人的赡养护理等问题进行协商处理。近一年来时间,原告马某某身体病情逐渐加重,原告吕长田也已80高龄,身体状况也不大如从前,现原告夫妻二人欲将自己所建房产给所有子女进行分家析产,并同时解决原告夫妻二人的生活照料问题,因当时只有被告吕印军夫妻二人在此居住(后搬入雷庄镇的楼房),原告吕长田便与其提及此事,被告吕印军夫妻二人称:“房子早就是他们夫妻二人的了,并已进行了变更登记。”原告二人以为被告吕印军此说法为笑谈,当时并未怎么往心里去,但后来原告吕长田找村委会核实此说法时,村委会说是真的,村委会并于2012年11月29日给原告出据了证明,说原告如有意见可持此证明到国土局去核实,并将四被告之间的赠与见证书给了原告,原告二人这才得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由被告吕建军、吕印军哥俩私分,后来又由四被告之间进行了赠与,并登记在了被告吕印军、秦艳军夫妻二人名下,房产所有权被侵害,找被告吕建军、吕印军要求其纠正侵权行为未果,形成纠纷。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诉争房产系原告夫妻二人1979年投资所建,原告有五个子女,其中三子二女,所获批复的宅基地为含原告在内七口人的宅基地,而且建房时原告所有子女都未成年,无收入。被告吕建军、吕印军在原告及其他家人不知情下将房产私分归他们所有,每人两间并登记在他们名下,伪造分家协议或析产清单等骗取登记,而后又相互赠与,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系无效的侵权行为,为维护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请:1、确认被告吕建军、吕印军私自分割原告所有的坐落在古冶区范各庄乡吕家坨村8排2号房产的行为无效。2、确认被告吕建军、黄某某将上列归原告所有的两间房屋赠与被告吕印军、秦艳军的行为无效。3、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吕建军辩称,这个房子是经过我父亲同意给了我们俩个,给我了以后说这个房子你爱要不要,你爱给谁给谁。我弟弟给我打电话过户的时候,我爸也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考虑好了,我说我考虑好了,给了他就不后悔。过户的时候我们俩口子回来的,在我们家吃的饭,我弟弟买的菜,我父母、我们两口子、我弟弟三口人,还有我姐他们三口子一起吃的,过户的时候我爸还去村委会去看了,他怎么不知道?房子为什么给我们俩,我们哥三,姐两个,我大姐、二姐他们不要,我大哥20多年没管过我父母,连门口都不进,我大嫂子从九几年到现在没进过我父母的门口,也没赡养过,所以我爸把房子给了我们俩个,一人两间,房子说换房本,我回来把房子给了我弟弟他们,过户的时候我父母都知道。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
被告黄某某未进行答辩。
被告吕印军、秦某某辩称,过程是我二哥说的这个过程。这四间房为什么分给哥俩了,贴印花税的时候房本才分给的,当时四间房得交400多元,我手里没有钱,老两口子在那儿住,让我去交钱,我手里还没钱,我说你们住着你们也交点儿,这会儿我爸就交去了,名字没写他本人的,写的我二哥吕建军的,等把我们交钱的时候,我爸已经把那两间写的吕建军,另两间我们交的钱写的我们的名字,我给我二哥赠予我们这两间房,我给我二哥打电话,他们就回来了,我们签字的时候我爸也去了,中午吃饭是吕建军、吕印军买的菜,在我爸屋吃的,我大姑家一家子也在那儿吃的,他怎么说不知道呢?他什么事都知道。四间房分给哥俩也是我爸办的,赠予的时候也在场。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吕建军、吕印军私自分割原告所有的座落于古冶区范各庄镇吕家坨村8排2号房产的行为无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吕建军、黄某某将上列归原告所有的两间房屋赠与被告吕印军、秦某某的行为无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主要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第一个焦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范各庄镇吕家坨村委会于2012年11月29日给原告出具的证明。证明房屋变更登记的过程,但该证明提到1991年换证分给两个儿子吕建军、吕印军不属实,是村委会编的,房子变更登记过程基本属实。原告质证意见,关于1991年换证分给两个儿子的事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是村委会私编乱造的,也是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被告吕建军质证意见,没有意见。被告吕印军、秦某某质证意见,没有意见。根据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意见,村委会的证明中“吕昌田”并非本案原告吕长田。
2、申请法院进行了调查,法院调取了唐山市古冶区土地局的宅基地清理登记档案。证明房子原来是二原告于1979年所建,而且也登记在二原告名下,被村委会给私自涂改盖章,而且宅基地清理登记表登记的是吕长田,证明了这个房子是原告夫妻二人所建。通过法院调查的材料看,足以否定被告吕建军、吕印军的说法,没有分家析产清单,没有原告夫妻二人的任何签字。原告质证意见,原告吕长田变更吕建军是村委会私自修改的,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被告吕建军、吕印军、秦某某质证意见,没意见。根据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意见,1991年4月20日东矿区宅基地清理登记表为“吕长田”,1991年5月1日唐山市东矿区土地管理局宅基地户主姓名“吕昌田”,将“吕昌田”划掉改为“吕迠军”,并盖有东矿区殷各庄乡吕家坨村村民委员会印章,不能证明该房屋为原告吕长田。
关于第一个焦点被告吕印军、秦某某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每一步都是合法的。原告质证意见,有异议,这个土地证来源不合法,因为把吕长田的宅基地使用证变为被告吕建军的行为是违法的,所以这个也不合法,对宅基地的效力不认可。被告吕建军质证意见,没有异议。根据被告吕印军、秦某某举证及原告吕长田、被告吕建军质证意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吕印军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合法,对原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焦点,被告吕印军、秦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见证书。原告质证意见,见证书本身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吕建军获得这个房子不具有合法性,所以赠予也不合法,对这种行为进行见证没有法律效力。被告吕建军、质证意见,没有意见。当时在村委会好几个部门现场办公,公证处、土地局都在那儿,在那签的字。办过户,当时我爸也在场。被告吕印军、秦某某质证意见,没意见。根据被告吕印军、秦某某举证及原告吕长田、被告吕建军质证意见,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对原告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对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见证书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长田、马某某系被告吕建军、吕印军父母,吕建军与黄某某系夫妻关系,吕印军与秦某某系夫妻关系。座落于古冶区范各庄镇吕家坨村8排2号,1991年4月20日东矿区宅基地清理登记表,编398号,登记的吕长田,证号5612398。1991年5月1日唐山市东矿区土地管理局宅基地户主姓名“吕昌田”,将“吕昌田”划掉改为“吕迠军”,并盖有东矿区殷各庄乡吕家坨村村民委员会印章。2011年8月16日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见证书(2011)唐古林法见字第2205号,见证吕建军、黄某某将古冶区范各庄乡吕家坨村8排2号房屋赠与吕印军、秦某某,见证人李某某、曾某某。2011年8月20日唐山市古冶区宅基地清理登记表土地使用者姓名“吕印军”。2011年9月5日古冶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唐古集用范农宅第201112145号,土地使用权人吕印军。

本院认为,原告吕长田、马某某与被告吕建军、黄某某、吕印军、秦某某之间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纠纷,因其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双方争议的实际上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长田、马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建光
审判员 张久森
代理审判员 李国彪

书记员: 董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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