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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吕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国,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系孙某某女儿)。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  俞

书记员:倪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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