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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刘爱国、罗田县国盛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爱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告:罗田县国盛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59716412XQ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该公司经理。住所地:罗田县经济开发区。被告:罗田金罗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679762289B。法定代表人:许泉生,该公司经理。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鸟雀林村。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福,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吕某诉被告刘爱国、罗田国盛物资有限公司、罗田金罗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吕某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吕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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