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金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曲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新,曲某某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某某医院,住所地:曲某某曲周镇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贵江,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海,河北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第一医院,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吉祥,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社菊,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金海与被告曲某某医院、邯郸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吕金海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金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吕金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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