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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某某。被告吕某彬。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吕某彬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晓春
书记员:王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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