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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吕某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某某。
被告吕某彬。
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吕某彬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晓春

书记员:王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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