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吕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2019年11月9日,原告吕某以被告陈某某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诉讼费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吕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柳生
书记员:倪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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