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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贤相与许家富、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贤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杰,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义(实习律师),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许家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宣恩县,现住宣恩县。
被告:童某,曾用名童雨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

原告吕贤相诉许家富、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吕贤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贤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吕贤相负担。

审判长  林宏宇 审判员  姜宗斌 审判员  何 威

书记员:罗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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