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
徐进夫(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
张某
洪某
原告吕某,湖北黄梅人。
委托代理人徐进夫,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出庭、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张某,湖北黄梅人。
被告洪某,湖北黄梅人。系张某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张某、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洪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洪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桂彦
书记员:梅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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