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陈可鑫,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恒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传军,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河市恒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黑河市恒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承担。
审判员 张家双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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